近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刘某某、吕某某寻衅滋事案起诉书,再度曝光张老六团伙恐吓威胁他人的犯罪行为。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滕州**实业有限公司欠滕州杏花村**有限公司100万元,2016年8月份,张某某(已另案处理)安排张某甲、张某乙、宋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滕州**实业有限公司索要债务未果,
后张某某指使吴某某、鲁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宋某某等人再次到**公司要账,马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吕某某前往滕州市**实业有限公司要账,并在该公司拉挂横幅、播放哀乐,吴某某在滕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会议室吃住。
期间,滕州**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两次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批评制止后,被告人刘某某、吕某某与吴某某、宋某某、鲁某某、马某某等人仍实施上述行为,并将上述情况电话汇报给张某某,
直至2016年9月26日,滕州**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偿还滕州**干杂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滕州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吕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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