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吕梁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印发了《吕梁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决定自7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试行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试行期一年。
《方案》规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市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按居民水价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对用水定额、分档水量、加价标准、加价项目、计费周期、数据来源、征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都作了明确。
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用水的部分还需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超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0.5倍;
超定额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倍;
超定额40%不足60%(含)的水量加价1.5倍;超定额60%以上的水量加价2倍。
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倍、2倍、3倍、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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