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农村村民非法占林地建住宅,应由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当事人占用林地建住宅,未经批准属于违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裁判文书】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1325行审43号
申请人内乡县自然资源局。
被申请人李俊华,住内乡县。
申请人内乡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内乡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2日对李俊华作出的内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内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106号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内乡县自然资源局对李俊华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查实:2020年4月,李俊华未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在瓦亭镇春景村西岗组集体土地上建住宅,且已建好,至今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该宗地118.96平方米,项目用地为林地,不符合瓦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7月22日,内乡县自然资源局经依法告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作出内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李俊华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118.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7月22日送达被申请人李俊华后,法定期间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月26日,内乡县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下发了内自然资催执字(2020)第106号行政处罚催告告知书,被申请人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义务。2021年3月2日,内乡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执行内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李俊华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118.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本院依法受理。
另查明,李俊华和李俊虎系亲兄弟,二人分户时李俊华尚未成家,村组集体一直没有给李俊华分宅基地,李俊华常年在外务工,2020年李俊华回乡无房居住,又符合建房条件,经李俊华申请,所在村、组集体协调、协商同意,在西岗组集体土地上解决山坡地一块儿,供李俊华挖平后建造住宅,后李俊华委托李俊虎协助建房。
上述事实,由内乡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的内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106号行政处罚卷宗材料足以证实,并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打击违法占地,应当依法进行,尤其是运用拆除房屋类的行政处罚,涉及重大民生利益,更应依法、审慎行使职权。本案中,李俊华作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在其成年后,经所在村、组群众讨论,符合分户建造住宅条件,由其个人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李俊华未经瓦亭镇人民政府批准,属审批程序违法,也可通过报批许可予以救济,如果实施拆除,退返土地,必然会造成人民群众无房居住、无处安身、返困入贫,不符合国家脱贫保障的民生政策,也不符合行政损益原则的切实考量,更不符合国家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总体要求。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李俊华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综上,为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内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李俊华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118.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如不服本裁定书,行政机关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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