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其实并不鲜见,一旦银行卡被盗刷后,银行都会以银行卡信息保管不善为由拒绝用户的赔偿请求,用户只能自认倒霉,自己承担责任。
自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银行卡规定》)施后,如果用户再发生银行卡被盗刷或网络盗刷交易的,只要用户尽到举证义务,银行想以用户保管不善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就要负有用户保管不善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由用户自己来举证证明自己已妥善保管银行卡的义务。以下分析以借记卡为例。
众所周知, 用户办理借记卡后,就与银行了储蓄合同关系,在这个合同关系中,银行为债务人,用户债权人,银行负有保障借记卡账户内资金安全并还本付息的义务。银行卡被他人利用伪卡盗刷或网络盗刷时,用户本身并无过错,过错在于银行,自己的系统不够安全,没能尽到对用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一旦发生银行卡被盗刷或网络盗刷时,用户只需提供被盗刷事实相关证据,银行要免责就要承担因用户保管不善而被盗刷的举证责任,银行有这方面的举证能力,而要让用户自已举证则是一项难以完成的任务。
我们来看一起案件及法院最终的处理结果,以下结合《审理银行卡规定》分析本案,敬请指正和讨论。
2019年8月21日凌晨,蒋先生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借记卡发生了11笔交易,蒋先生立马意识到卡被盗刷了,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之后,当天蒋先生马上到银行挂失止付,并向公安局机关报案。
发现银行卡被盗刷该怎么做
根据《审理银行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中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从该规定来看,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易时,借记卡(信用卡稍有不同)持卡人要想获得银行全额赔偿,首先要做的就是将借记卡挂失及时止损,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防止银行卡上的钱进一步被盗刷;另一方面可以排除故意将借记卡以及密码告知他人的嫌疑人;其次应立即报警,并留存在报警记录;其他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都应及时留存,也可以事后查到。因此,发现银行卡被盗刷,认为可能是伪卡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易的,紧急应做的两件事就是:挂失和报警。
本案中,蒋先生发现自己借记卡被盗刷时,先挂失了借记卡又持原卡及到公安机关报警。做到了及时止损和固定留存证据。
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该案系案外人持伪卡盗刷导致,银行支行未能举证证明持卡人蒋先生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也未对伪卡盗刷尽到防范义务,构成违约,应对本案所涉借记卡被盗刷造成的损失145995.5元承担全部责任。
结语:《银行卡审理规定》由最高法发布并由今年5月25日实施,是审理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易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很好的解决了用户口银行卡一旦被盗刷,由于用户与银行之间地位不对等,造成的银行推卸责任,用户权利无法主张的问题。在此提醒,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虽然发生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卡管理规定》减轻了用户的举证责任,但是一旦银行举证证明是用户保管不善导致银行卡被盗刷的,银行仍不承担被盗刷的赔偿责任。以上分析,仅代表本文观点,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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