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元汉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4月下旬,韦元汉(男,藤县平福镇人)为获取高额报酬,受他人雇佣,从蒙山县驾驶货车前往云南省瑞丽市,在该市接取毒品海洛因后藏匿于事先改装好的该货车车厢底部的水箱中。同年5月11日,韦元汉驾驶该货车返回藤县,途经百色市高速公路平果服务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所驾驶货车的水箱中查获海洛因90块,共净重31505.67克。
本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韦元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韦元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韦元汉死刑。本院已于2021年6月18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运输毒品犯韦元汉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本案毒品数量达3万多克,数量大,应依法严惩。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依法适用死刑,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吴林杰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份,吴林杰(男,藤县太平人)向许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吴林杰丢弃的毒品海洛因(俗称“白粉”)9.99克。随后公安民警在吴林杰住处查获毒品海洛因451.19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6.22克。
本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吴林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吴林杰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依法认定事实,本案吴林杰贩卖毒品的数量不仅仅是交易时的数量,也包括从其家中查获的毒品数量;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犯罪分子,并充分适用没收财产刑。这也彰显了我们对毒品犯罪打击的力度和决心。
文杰勇和文宏生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文杰勇与文宏生(均为藤县塘步镇人)两人系父子关系。2018年4月,文杰勇、文宏生一起来到藤县塘步镇某某村,向被害人唐某汉、唐某木购买毒品吸食,双方因典当手机能兑换多少毒品问题发生争执。文杰勇遂持事先准备的一把尖刀威胁唐某木,双方就发生打斗。文杰勇用尖刀捅刺唐某汉的大腿,致唐某汉因右股静脉离断大出血而当场死亡。文宏生也持扁担击打唐某汉头部。后文宏生又持柴刀、扁担殴打唐某木,文杰勇亦持尖刀捅刺唐某木的臀部,致唐某木因左臀静脉破裂大出血而当场死亡。文杰勇和文宏生随即逃离现场并于次日下午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文杰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文宏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审宣判后,两人均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文杰勇死刑。本院已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罪犯文杰勇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毒品犯罪诱发其他次生犯罪问题不容忽视,本案是在毒品买卖过程中引发的暴力犯罪,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毒品犯罪带来的危害极大,不仅会危害公民生命安全,也会带来其他暴力犯罪、疾病传播等社会问题。因此,从严打击毒品犯罪成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
来源:刑一庭
编辑:韦钊丽
审核:李晖萍 桂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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