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随着住宅小区越来越多,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与各业主的关系日趋复杂,如何处理好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的关系尤为重要。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印发《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根据《意见》,为保证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综合评价内容主要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开承诺。评价赋分实行百分制,分为以下三项:业主满意度评价(40分)、物业服务现场评价(30分)、街道社区党组织评价(30分)。原则上住宅小区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小区应优先安排开展综合评价:业主关于物业服务问题有效投诉较多,物业企业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反响较为强烈的;20%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镇提出申请进行综合评价的;街镇、社区认为需要开展综合评价的。
街镇物业管理办公室、社区居委会、业委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存在的服务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尤其是综合评价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小区,由街镇物业管理办公室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史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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