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2021年因政府公共设施建设要求搬迁至异地,现收到一笔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包含土地、房产、设备补偿款等。因拆迁的房产为外购取得,原进项税额已抵扣,请问我公司政策性搬迁原外购房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综上,你公司若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的情形,可选择享受政府政策性搬迁对应收回土地、房产等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应原外购房产属于改变用途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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