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劳动法江湖”的第456篇原创文章
文 | 汪正楼 律师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劳动法的内容虽然不包含在《民法典》当中,但《民法典》与劳动用工确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笔者结合《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为大家梳理总结《民法典》中与劳动用工有关的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说明:文章以讨论实务问题为主,不探讨深度的理论问题。
【条 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解 析】
一、条文解析
民事主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是劳动关系主体中数量最多最为重要的人用人单位。
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法人应当有自己的住所,也就是住所是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那么,法人的住所如何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如《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当法人需要办理登记时,要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二)住所;”
二、为什么要确定法人的住所
确定法人的住所,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确定仲裁、诉讼管辖有重要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劳动仲裁阶段,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确定了用人单位的住所地即是确定了用人单位的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法院诉讼阶段,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用人单位是被告,用人单位的住所地法院即为被告所在地法院。
同时,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法院,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要依据用人单位所在地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
三、如何确定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
1、如何确定用人单位所在地
根据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法人的住所地应当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但实务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如何确定用人单位所在地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因此,应当以实际经营地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当然,需要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实际经营地,就以注册地或者登记地确定用人单位所在地。
2、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
一般情况下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难,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作时,二者是一致的,但如果二者不在同一地点时,就需要对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确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应当是劳动者长时间工作的地方,应当排除极短时间的工作地点。
比如,员工短期出差,出差地虽然也是工作地,但不能认定为是劳动合同履行地。
再比如,有些员工的工作在家里就可完成,家的所在地便是劳动合同履行地。
再比如,有些销售人员并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其服务的主要对象所在地便是劳动合同履行地。
另外,当实际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不一致时,实际工作地点应当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四、仲裁和法院的管辖有什么不同
1、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劳动仲裁阶段,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双方分别向两个仲裁委提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
2、法院诉讼阶段的管辖——最先立案优先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在法院诉讼阶段,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双方分别向两个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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