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安徽歙县38岁的张高平和27岁的张辉叔侄二人合伙做运输生意。张高平之前结过一次婚,育有两女,后因感情不和离婚,1年前刚刚再婚。以卡车运输为生,在当地小有名气。张辉年少时曾因跟同村一村民打架,致对方受伤,被法院判刑1年6个月。刑满释放以后,张辉发誓好好过日子,因叔叔张高平的长途运输货车需要帮手,张辉就和张高平一起跑运输,并且跟一个女孩订了婚,准备马上就结婚。
由于当地交通不算发达,有很多农民搭老乡的车去大城市。当时歙县跑个体运输的人并不多,张高平叔侄所在村子周围6个村,只有他们一辆崭新的解放牌卡车。张氏叔侄因此在当地颇有名气,搭车的人自然就越来越多。
2003年5月28日晚,张氏叔侄驾驶一辆皖J11260解放牌货车(价值20万)从老家安徽歙县出发去上海送货。经熟人介绍,同县一名17岁女孩王某搭乘他们的车去杭州。由于都是老乡,又是一个没有收入的小姑娘,张氏叔侄没好意思收她钱,无偿地把她带到杭州。
王某本来是到杭州西站,让她姐夫来接她,而张氏叔侄一般到上海都走绕城高速,是不会到西站的,因为担心女孩的安全,就好心把她送到杭州西站,结果到了杭州西站,王某用张高平的手机给她姐夫打电话,她姐夫说有事没来接她,叫她自己再打车到钱江三桥一个叫某某的地方,再跟他联系。这时的时间是19日凌晨1点30分。
后来据张氏叔侄讲,当时着急送货,只好带着她吃了一个饭,然后好心把她送到离钱江三桥更近的艮秋立交桥让她下车了,这时的时间是19日凌晨1点50分,随后张氏叔侄就到上海送货去了。
5月19日上午10时王某的尸体被人发现,丢弃在杭州市西湖区留泗路边一个水沟里,发现时尸体全身赤裸且仰卧在水沟里。杭州西湖区刑警大队立即赶到现场,展开调查。经法医鉴定,死者系被强奸致死。
经警方查证,死者最后一次进食的时间为5月18日23时35分许,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分析认为,死者的死亡时间应在“两小时之内”,即5月19日1时35分之前,但不排除因各人身体情况不同,在消化时间的推断上存在较大误差的情况。
5月23日张氏叔侄两人运完货回到老家,即被杭州西湖区刑警大队刑事拘留,随后带到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侦大队。张辉、张高平首次被警方询问时,曾表示直至19日凌晨1时50分死者下车前,三人一直在一起。警方因此认定“二张反映情况不实,有重大嫌疑”。随后便是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噩梦的开始。
据张高平后来讲述,警方连续审讯了他七天七夜,他也一直站了七天七夜,不许吃,不许睡,还被要求蹲马步,手从背后铐起来。七天一共吃了有半盒盒饭。还往他鼻孔和嘴里插满香烟,命令他不许用手,要让烟自己灭掉,如果烟灰不一样齐就要挨打,他受不了不抽了,警方就干脆把他按在地上,脚朝天,把嘴巴封住,把矿泉水灌倒鼻子里去,用烟头烫其身体。
相比叔叔坚持了七天七夜才“认罪”,侄子张辉只坚持了五天,他说,警方五天五夜都从背后把他手铐起来,站着,还让他跪皮鞋底。在不让吃和睡的情况下,警方让他们猜“作案”细节,猜不对,就打巴掌,直到打的张辉大小便失禁,也不给换衣服,就这样穿了五天。
就这样,张氏叔侄被刑事拘留七天后,先后作出杀人强奸的认罪口供。张高平说是侄子张辉强奸,自己按着腿帮忙,最后是侄子掐死了那个女孩,他帮忙抛尸。张辉承认是自己强奸杀人,叔叔在旁边协助强奸杀人,并且参与抛尸,然后两人一起开车逃走。但当时警方认定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抛尸,并没有任何直接证据。
受害人留下的衣物、行李、尸体上,没有张氏叔侄的指纹,受害人阴道中甚至没有检查到精斑存在(可能是因为尸体被扔在水沟里面)。案发以后,张家叔侄的卡车被仔细的检查了数遍,没有精液,没有体液,没有毛发,甚至连任何搏斗痕迹也没有。
更令人疑惑的是,死者八个指甲末端鉴定出了一名男性的DNA,警方经比对发现,这份DNA与张氏叔侄无关。
被刑事拘留7天后,叔侄二人被送往看守所。张辉被送往拱墅区看守所,“牢头”袁连芳早在同一号房等他,同监舍犯人“收拾”张辉后,袁威逼诱引张辉写了下认罪书。在浙江省看守所,张高平也遇到了牢头狱霸袁连芳的逼供和诱供,并按牢头的指示抄写了杀人过程。
2003年6月28日张氏叔侄被逮捕。2004年2月,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两位被告人都曾当庭翻供,指称刑讯逼供事实,法庭未予理睬。上诉后,2004年10月,浙江省高级法院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判决书一笔带过:“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张辉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最终的定案证据仅有两被告人的供述和“狱友”袁连芳的证词。
宣判后叔侄二人均不认罪,并要求家人申诉、申冤。2005年,叔侄二人分别被从浙江押送至新疆石河子和库尔勒监狱服刑。在石河子监狱的张高平不服管教,拒不减刑,整天喊冤,不断地写申诉材料,成了最令监狱管理者头疼的对象。
张高平在监狱的反常表现,引起了一位驻监检察官张飚的注意。这位即将退休的老检察官在研究了案件材料之后,深感案情重大,开始帮张高平邮寄申诉材料、打电话,希望浙江、杭州的司法机关复查此案。
直至2011年11月在张氏家人、律师以及驻监检察官等人的努力下,张氏叔侄案得以曝光,震动浙江政法系统。浙江省政法委成立评查组开展复查工作。
2011年11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将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一名男性的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发现与勾海峰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的情况,该局将此结果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也得到了证实。但勾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已于200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决定对张辉案立案复查,另组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2013年3月20日,浙江高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进行了再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指出,该案没有证明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该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
非法获取的证据,包括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及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被再审法院依法予以排除。最为关键的是,在案件侦查期间,从王某指甲里提取的DNA混合谱带,系受害人与一名男性混合形成,排除了张辉、张高平的DNA谱带混合形成。
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高平、张辉无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5月17日对张辉、张高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元,共计2211461.2元。200多万的赔偿已经是历来国家赔偿的最高限。
迷信鉴定结论的恶果
本案错误的起点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刑警队的刑讯逼供,造成本案嫌疑犯张辉、张高平二人被屈打成招,作了认罪口供。但引发公安机关对张氏叔侄刑讯逼供的导火索却是有关死者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前文已述,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有关死者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是,死者生前最后一次进食的时间为5月18日23时35分许,死者死亡的时间应在“两小时之内”,即5月19日1时35分之前。
而张辉、张高平首次被警方询问时,表示直至5月19日凌晨1时50分王某下车前,三人一直在一起。警方因此认定二张反应情况不实,有重大嫌疑。而更令警方深信二张是杀人凶手的是,王某死前最后一次拨出的电话,即已查明的事实,5月19日凌晨1时30分,张氏叔侄和王某到达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车西站附近,王某借用张高平的手机打给其姐夫周荣箭让其来接人的电话。
如果鉴定结论上的死亡时间准确无误的话,结合王某生前最后一次通话的时间,张氏叔侄无疑是最后接触王某的人。更令警方深信不疑的是,张辉是有案底的人,张辉2000年11月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所以,警方认定张氏叔侄是杀人凶手也是有理有据。在科学的鉴定结论和嫌疑犯的辩解相互矛盾时,作出相信鉴定结论的判断也是情理之中。
但问题在于,警方忽视了鉴定结论上关于死亡时间误差的解释,更忽视了对张氏叔侄人格背景的调研,盲目相信鉴定结论,对嫌疑人的辩解不做辩证分析。如果警方当初辩证地看待鉴定结论和嫌疑人的辩解,一方面根据鉴定结论证明张氏叔侄二人杀人;
另一方面根据张氏叔侄的辩解,查找5月19日凌晨1点50分之后可能接触死者的人,即排查当时根据张氏叔侄供述王某等出租车的地点附近正在出勤的出租车司机。破案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但警方完全否定张氏叔侄的辩解,即使在死者八个指甲末端检测出与张氏叔侄完全无关的DNA证据,仍然坚定不移地相信鉴定结论,在5月19日凌晨1时35分之前的时间段寻找凶手。甚至得出当时卡车上可能存在除张氏叔侄和王某之外的第3个男性的荒谬结论,为此还多次专门奔赴安徽寻找DNA证据的主人。
这一案件告诉我们,当根据鉴定结论和实物证据得出荒谬不合情理的结论时,应该勇于否定鉴定结论的意见。本案中,张氏叔侄在当时的安徽歙县,也算家境殷实,并且刚买了辆价值20万的卡车跑运输,张高平家庭也算美满,张辉也刚订婚,并且张氏叔侄是受熟人之托带王某来杭州,并且到杭州后张高平还让王某用自己的手机跟其姐夫联系让姐夫来接人。
并且张氏叔侄还驾驶着一辆超载的卡车。按情理推断,熟人搭车、超载的卡车、凌晨5点之前货要送到上海,张氏叔侄二人家里都有妻室,叔侄共同强奸杀人,死者八个指甲末端检测出的DNA与张氏叔侄无关,死者衣物、身体上,卡车上均未检测到任何与强奸有关的物证,将这一切联系起来的铁证竟然是那份关于死者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
这完全不符合常理,就是这份关于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才使得案情扑朔迷离,如果否定这份鉴定结论,案情就会变得明了许多。
正是出于对这份鉴定结论的迷信,才直接导致了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以及后来一系列的司法错误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如果说公安机关盲目迷信鉴定结论将案件导向错误的嫌疑人,并运用了暴力手段逼取口供,制造了一起错案,而法院在审判阶段能够排除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话,也能够阻止一起冤错案件的发生。而遗憾的是,2004年的杭州市中院和浙江省高院都未能做到。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8年和1999年就出台过关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方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启动条件、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作了系统规定。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这些规定吸收进来并进一步系统化。
幸运的是,2013年张氏叔侄案的再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并获得了允许。最终成功排除了公安机关认定两人有罪的主要证据认罪口供及指认现场的笔录。
刑讯逼供获取认罪口供
本案中,无法排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嫌疑。这具体表现在:一是对两被告人身上的伤痕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二是,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
张辉、张高平在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后,直至5月29日才被送进看守所。这一做法明显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这说明张辉、张高平在5月23日至5月29日期间一直处于非法关押状态,其间所形成的讯问笔录、审讯录像,应当视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三是公安机关提供的张辉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
张辉于5月28日所做的供述形成的笔录存在很大的问题。同期的录像显示,对张辉的审讯是从5月28日上午开始,一直到晚上12点多。但由此形成的一份长达12页的讯问笔录,记录的审讯时间是从当天下午6时10分到6时58分,仅用了48分钟。四是张辉、张高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
由于在供述作案细节时,张氏叔侄的口供相互矛盾:张辉讲,他实施强奸的时候,是在汽车前排,而叔叔张高平在后排。而张高平讲,实施强奸的时候,他们三个人都在前排;张辉讲实施强奸的时候,把被害人的上衣全脱了,而张高平讲只脱了裤子,上衣没脱。因此,公安机关组织了一场在当地人大代表见证下的“指认现场”。
而根据张辉、张高平的陈述,由于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犯罪”地点和过程,因此,“指认现场”不得不进行了三次,最后才和口供、公安机关勘察报告吻合,“指认”期间,人大代表根本没有下车。对于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公安机关也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
公安机关对上述问题,未能提供完整的录像资料予以证明。
狱侦耳目的违法使用
除了刑讯逼供,侦查机关还违法使用同监犯袁连芳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明显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的问题。
由于被移送看守所后,张氏叔侄关于犯罪细节的供述相互矛盾,公安机关不得不出动狱侦耳目。袁连芳在看守所的正式身份便是“狱侦耳目”,“狱侦耳目”这一制度在看守所被广泛使用,是公安机关揭露和打击犯罪、深挖余罪、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为法律所允许,立功者可获得减刑。
杭州市中级法院的减刑裁定书,曾明文写出袁连芳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第一次减刑1年半,第二次减刑10个月,早在2004年9月就已出狱。袁连芳至少完成了两次任务,一次是在河南鹤壁“诱导”和折磨灭门血案嫌疑人马廷新,让其同意“自首”,马廷新最后被法院判决无罪;
另一次就是这次奸杀冤案,张辉一进监室,袁就多次问他“有没有做过”,张否认后便遭到了袁的毒打,最后,袁连芳作证张辉在看守所里自称曾奸杀过一名女子,成功使得张辉叔侄被定罪。
在上述两件案件中,“狱侦耳目”明显被非法使用。“狱侦耳目”应该是靠自己的眼睛和耳朵获取情报的特殊人员,是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之间的一个中介,其本身并没有侦查权,其作用仅限于提供、收集情报,而不是亲自实施侦查行为。
但上述案件中,公安机关却把犯罪分子以耳目的名义利用起来,充当牢头狱霸,对被侦查对象实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比如殴打、威胁,还有一些指供,比如把犯罪现场图纸画好,让嫌疑人去指认。实际上是纵容“狱侦耳目”实施逼供、诱供、指供等一系列的非法侦查手段,是把侦查权违法下放给耳目,还让耳目在审判中以证人身份出具证词,这种做法严重违法。
因此,对于“狱侦耳目”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虽然名义上称为“狱侦耳目”,但仅是一种侦查方式,而非享有侦查权的人员,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有权行使,绝对不能违法下放给“狱侦耳目”代替行使。
同时对“狱侦耳目”的设置、管理、教育应有一套严密的措施,具体工作安排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和监管制度。有律师建议,在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种侦查方式的背景下,可以比照侦查监督职责,对其批准、使用应该向同级检察院备案,并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否则,“狱侦耳目”一旦滥用,想认定一个人犯罪轻而易举。
可以说冤假错案的真正元凶是刑讯逼供和滥用侦查权,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疑杜绝刑讯逼供和违法取证的一剂良药。因此新刑诉法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做了很大的突破,有了很大的进步。
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后,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及辩方未提非法证据申请而法院主动提及的案例逐渐增多,但是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措施和保障性的条款还有欠缺,在发生同类案件的时候,能不能真正做到有效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冤假错案,还有待于进一步努力。
错案追究制的落实问题
这起错案曾是一桩“用证据说话”的“零口供经典案例”。2006年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第一线》栏目“浙江神探”系列曾以《无懈可击聂海芬》为题对此案做过专门报道。这起案件因为没有完整口供,最终完全依靠证据认定做出终审判决,当时的杭州中院一审判决中列出了26条证据。
为了验证作案时间,承办该案的侦查人员驾驶卡车往返安徽、杭州、上海,反复作了几次侦查实验。对案件中死者指甲残留物的DNA也很重视,专门到安徽张辉、张高平老家寻找有没有可能参与共同作案的其他人员。也曾到杭州高速路收费站调取张氏叔侄离开杭州的监控录像。这些行为不能说不认真、细致、谨慎,但最终却被客观事实证明是一起彻头彻尾的错案。
究其原因,一是错在侦查人员在综合把握收集到的证据效力以及审查判断证据证明力等方面能力不足,未能辩证看待专家意见。二是错在“命案必破”口号的压力下,侦查人员只关注实体正义,只关心破案,而在“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合法取证”等方面意识淡薄,更遑论“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现代法律思想。
三是错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力,根本没有发挥任何监督的作用。四是错在法院“疑罪从轻”的判案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完善,以及审判委员会集体决定的案件,针对审判委员会问责机制的缺失。五是错在公检法机关“命运共同体”的兄弟关系,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不是理想状态的等腰三角形的稳定、制衡结构,而是流线型的加速度推进结构。
因破案心切、权力难受规制,往往“打击”有余、“保护”乏力。于是,从侦查、起诉、审判,就像流水线作业,无法实现独立审判。六是错在律师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意见难被采纳。
因此,对这样一起冤错案件,启动复查程序,追究错案责任人是难上加难。原因在于,一是像张氏叔侄这样影响较大的案件,往往是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最后很可能都是由法院领导层拍板的。
所以,这样的错案翻案会牵连到很多官员,而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而论、一味追究到底,可能会导致反效果,使得将来的错案翻案更加困难。二是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中,预防错案发生的机制十分羸弱,事后的自我纠错又基本局限在体系内部,比如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来查处,缺乏独立调查力量的制衡。凭借个人力量实现错案翻案基本是不可能的。
出现这样的问题,症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既有制度不能很好的落实。比如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如果办案机关能够很好地贯彻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在公安机关申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就能够把握住证据问题,而不至于出现后面的问题。
即使检察院起诉,法院认真审核证据也能够发现问题,作出疑罪从无的判决,也不会出现如今的错案。并且保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就意味着各自承担责任,哪个环节出错,就由哪个环节承担后果。但问题是,我国的公检法一般都是协调办案,一旦出现错误,很难追究。只有公检法的关系,由侦查中心制转向审判中心制,才能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是司法体制内部责任不清。一旦出现影响力较大的命案,在当地往往会由某领导“挂牌”督办,一些重大、疑难案件还会成立专案组,党委、政府也会给司法部门施加压力,而这些专案组的权力往往超出了原有的侦查权,使得检察院、法院很难跟专案组抗衡,无法对专案组进行制约,最终只能惟专案组马首是瞻,这些专案组甚至还会限制律师的权利。
而到法院阶段,又是集体讨论、集体决定。最后出错了,大家都不愿意查清楚,基本都是上级查下级,本级查本级,都是同一个系统的,牵扯的人又多,又没有独立的调查机构参与,也找不到责任人,追究不了责任。最终由纳税人的钱安抚当事人,不了了之。实际上,办错案的“成本”很低。所以,司法体制有必要进行改革,司法人员内部贯彻责任制,避免责任不明,保证职责职权一致。
第三是没有建立正确的考评激励机制。公安机关应摆脱以破案率、破案时间等机械指标为主的考评体系,建立激励办案人员办好案、办对案,注重办案过程的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而错案追究机制应区分不同性质,对于因受贿、行贿、贪赃枉法造成的错案,一定要严惩;而对于一些因技术层面水平问题,而导致的错案,应该适度追责。
不能将追责错案负责人跟其他考评指标,甚至和全局、全院的考评挂钩。冤错案件的发生,与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否关联性不大。据统计,“有着完善司法制度的美国,判案的正确率为99.5%。美国每年大概有10000件冤假错案;
欧洲发达国家误判率也高达0.5%。”实际上,受制于法律自身的缺陷以及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错判是不可避免的,彻底消灭冤案既不可能也不符合客观规律。
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审理案件的法官,如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虚假的证言,以及得出错误结论的鉴定等等,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的判刑。所以,正视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人的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从而原谅和理解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错误,最终应以制度兜底,彻底告别“神探”和“青天”。
第四是没有独立的刑事冤案发现机制。相对于佘祥林杀妻冤案、杜培武杀人冤案、赵作海杀人冤案、李华伟杀妻冤案等等得益于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这种极其偶然因素而平反的冤案,张氏叔侄案在刑事冤案发现机制上有了很大的进步。
首先是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官的张飚为张氏叔侄冤案不断向浙江省高院和高检书写申诉书和帮助张高平转交申诉材料,并发现了“袁连芳”这个重大疑点。其次是DNA检测技术的运用。
我国现行的冤案发现机制主要包括申诉、上访、信访、检察院的抗诉、法院主动发现和人大的监督等。实践证明,在各类冤案发现中,上述机制基本没有发挥作用。前文已述,申诉、上访、信访等个人救济途径和检察院抗诉、法院主动发现这种系统内自查自纠机制,对于冤案发现有着先天不足。人大监督或许可以发挥作用,但缺乏法律具体规定和实体性组织,没有具体实施的人员。
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相关司法实践,一是在各级法院设立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可以借鉴英国1997年设立的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不隶属于任何部门的独立官方机构,主要负责对治安法院以及刑事法庭的定罪、量刑进行审查,委员会自身无权推翻结论或改变量刑,如果认为定罪、量刑有问题,则将案件转到适当的上诉法院。
此外,该委员会还可以接受上诉法院请求,对某些案件开展调查,帮助上诉法院解决案件疑难问题。二是借鉴域外无辜者组织和项目。目前很多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的大学都有无辜者组织和项目,它们属于法学院内设或附属的实践教学机构,为那些自称无辜者的囚犯提供法律援助,致力于发现冤错案件并代理诉讼。
如美国西北大学错误定罪研究中心和卡多佐法学院无辜者项目。这些组织对于冤案的发现和解决起了很大的作用。三是继续发挥张氏叔侄案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及DNA检测的重要作用。
【本文节选自《刑事大案要案中的法治理性》,作者赵秉志主编,江苏人民出版社 ,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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