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1年06月17日,鲁某驾驶云SYS6XXA号小型轿车由广善路驶往职业高级中学方向,6时46分许,行驶至公主路与职高岔路口时,与右方由安然小区方向驶往临都酒店方向的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汉唐”牌电动四轮车相撞后冲入职业高级中学绿化带,造成周某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鲁某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属于正常行驶,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二:
2021年06月16日,向某某醉酒后驾驶三轮自行车沿喀东线由南伞街驶往泰和路方向,23时29分许,行驶至泰和路与喀东线交叉路口时,由于操作不当,未控制好安全车速,车辆冲向泰和路东侧人行道上,造成向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向某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来源:镇康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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