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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或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公房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
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
在公房的拆迁征收过程中,相较于其他户籍在册人员,公房承租人明显会有更多的职责和权利。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有些公房内的户籍众多,为了简化房屋征收手续,目前一般情况下公房承租人可以作为被征收房屋的户内代表,办理签约、腾房、选房、结算、领款等一系列公有房屋征收流程。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某些公房承租人误认为自身对公房享有完全权利,进而认为自己可以在户内分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因此,公房承租人仅仅是该户被征收居民的代表人,对外代表该户行使房屋相关权利,并不代表对内其相较于其他同住人能多占公房征收补偿利益,更不可以按主观意思在户内擅自分配征收补偿利益。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公房同住人应比公房承租人获得更多的征收补偿利益。
对于户内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还是应综合考虑到公房的历史来源、实际居住情况、户内人员情况,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家庭成员平等协商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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