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保护着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那么职工在受伤后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主动辞职,离职时公司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样的做法是否有道理呢?
夏某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并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某日,正在仓库工作的夏某被突然掉落的坠物砸中头部,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夏某按规定享受了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并从工伤保险中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然而,夏某在身体恢复后,因为难于胜任原有工作主动要求辞职,公司基于夏某在治疗期间并未参加公司任何生产活动,也未给公司创造任何经济效益,且损失通过工伤保险得到弥补,拒绝在夏某离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夏某岁因难于胜任原有工作辞职,即便工伤后未给公司创造任何经济效益,公司也应支付夏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记者 | 程焱 龙羽 审核丨罗会霞 刘婷 彭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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