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检察院:
举报人范荣春是泰州市原四届人大代表,海陵区原农委党工委委员、农技中心主任。
因涉嫌贪污罪,2018年6月14日海陵区法院以认定共同贪污70.738万元,判处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1万元。
一审判决后举报人不服上诉,2019年3月11日泰州市法院不完全纠错以认定共同贪污17.18万元,改判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20年12月21日,贵院对举报人提出的“泰州中院单方自行钢架大棚按购置价认定,不符常理,而应按拆迁政策为准”申诉理由没有回应:2000年购置时钢架大棚一套包括钢管使用寿命8-10年和卡簧、卡槽、压膜线、地钩等使用寿命3-5年。
评估公司查勘记录钢架大棚(仅有报废钢管)有5种大小不等规格47只(不是46只),3300元是2000年购买的一套价格,2011年己到报废期,目录中也没有具体单价,普通老百性都知道,掌握专业法律知识的办案人员却不知道怎么会为十一年前价格且五种规格补偿均一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因此,应按拆迁公告时间2011年3月11日的钢架大棚价格认定,或按照《关于调整泰州市市区拆迁房屋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潢及其他补偿标准的通知》给予残值补偿。即使按2000年购置价新的仅2000元左右(单有钢管没有卡簧等)。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而不是泰州中院行使公诉人职能,自行认定一个数额,况且,这个数额也不是有利于举报人。
如果此案成立,作为共同参与者泰州市中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江苏世联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有关参与人员却没有一并进行处理,海陵区纪委、检察院、法院和泰州市法院等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
为此,恳请贵院给予客观公正处理!
举报人:范荣春
202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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