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情通报
为进一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提高人民群众“不去骗、不为诈骗提供条件”的反诈意识,现将9起案例通报如下:
刘某,男,23岁,邵东市黄陂桥乡马足堂村人,自2018年12月开始,刘某购买银行卡套装(包括银行卡、U盾、绑定的手机卡、办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900余套,并提供给诈骗团伙。2020年12月,经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尹某,男,25岁,邵东市灵官殿善田村人,自2020年2月开始,尹某、罗某等人购买大量电话卡,并在邵东城区架设“多卡宝”设备,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支持。2020年7月,经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决:尹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赵某超,男,36岁,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广场社区人。自2019年7月开始,赵某超安排李某荣等人办理电话卡360余张,并出售给境外的诈骗团伙,获利2万余元。2020年8月,经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决:赵某超因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岳某豪,男,29岁,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办事处高田居委会人,2019年10月份,岳某豪应张某的要求办理POS机及银行卡套装(包括银行卡、U盾、绑定的手机卡、办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出租给张某用于诈骗。2020年8月,经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决:岳某豪因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姜某,男,31岁,邵东市牛马司镇莲池村人。2020年7月份,姜某按照李某意的要求找到黄某、刘某,用其身份信息办理了10余张电话卡及银行卡,共获利1万元。2021年1月,经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决:姜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赵某,男,34岁,邵东市廉桥镇楮塘村人。2020年4月,赵某先后收购肖某、周某凤等人的25张信用卡,并租借给赵某用于诈骗。2020年8月,经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决:赵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申某谦,男,31岁,邵东市野鸡坪镇淘金村人。2020年2月,申某谦按照李某兵的要求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电话卡及银行卡套装(包括银行卡、U盾、绑定的手机卡、办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共获利2000元。2021年4月,经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决:申某谦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羊某,男,22岁,邵东市简家陇乡红光村人。2020年4月,羊某按照李某的要求从李某源处购得五套信用卡信息资料,后提供给罗某祥用于诈骗。2020年9月,经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决:羊某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赵某航,男,24岁,邵东市黑田铺乡龙园村人。2020年5月,赵某航按照何某超的要求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电话卡、两张银行卡,共获利1000元。2020年12月,经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决:赵某航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邵东公安郑重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要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手机卡、POS机、银行卡、微信号、QQ号和支付二维码,不能为他人充当“取手”取款或转账,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因电信诈骗被刑事处罚,不仅对个人前途带来毁灭性打击,还将严重影响下一代(父母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其子女在参军入伍和公务员录用、警校招生、军校招生、银行招聘、国企招聘等考试中的政审不合格,不予录用),请大家切勿以身试法!
邵东市公安局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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