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龚某与张某于201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 。在双方确认恋爱关系后 ,龚某依照民间习俗到张某家提亲。提亲期间 ,龚某通过父亲的账户转给张某30万元的彩礼钱。之后龚某与张某因琐事产生矛盾 ,双方分手 ,其间双方并未进行婚姻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分手后, 龚某要求张某退还其给付的彩礼钱 ,遭到张某的拒绝 ,原告龚某因此起诉至法院。龚某父亲到庭表示,其给付张某的30万元是彩礼钱 , 并同意张某把彩礼返还龚某。
法院观点: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礼金或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在与原告结束恋爱关系后,应当将其所收取的30万元彩礼钱退还原告。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某返还彩礼钱30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礼金或财产。本案中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结束恋爱关系。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认定并判决张某应当将其所收取的30万元彩礼钱退还龚某某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皇小状有话说: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会讨论彩礼问题,彩礼问题似乎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很多家庭会为了孩子的婚姻倾尽所有,如果在步入婚姻殿堂前分手了,这个彩礼钱又该如何要回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当然条文也只是条文,到具体案件中,法官仍然会综合案件事实作出合理合法的裁判。在此,也建议大家在支付彩礼过程中尽量不要选择现金支付,爱情也需要多一点理智。
案件信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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