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5月26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谭丽 通讯员 刘倩)3名男子与朱某合伙开养生馆,并约定养生馆以朱某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为运营账户。结果朱某为恶势力团伙成员,案发后资金被控制,不但店没开成,投资款也无法及时退回。近日,岳塘法院审查了这起执行异议案件,退还3名合伙人共计20余万元。
2018年3月,当事人卿某、彭某、曾某3人与朱某拟合伙开办一养生馆,根据协议,养生馆以朱某名义开设的一个银行账户为运营账户,4人根据各自占股比例将投资款汇入该运营账户内。当年5月,养生馆还未实际运营,朱某就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指定监视居住,名下银行账号被依法冻结。随后,卿某、彭某、曾某3人为避免损失,决定让朱某退伙。之后3人多次向相关部门申请退回各自的投资款,但均因朱某犯罪而未能退还。在朱某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启动执行后,3人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退还3人的投资款共计20余万元。
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承办法官仔细审查了3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多次前往长沙市该运营账户的开户行了解情况,调取朱某名下该账号的开户信息、交易流水信息。最终根据全部证据,认定朱某名下该账户中的20余万元为3名异议申请人的合法财物,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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