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时间
2021年04月25日20时50分左右
事故地点
仪征市解放东路与三将路交叉口
事故经过
2021年04月25日20时50分左右,刘某某(男,42岁)驾驶小型汽车,在上述地点由东向北右转弯时,与沿解放东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通过路口蒋某某(男,19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责任
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刘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蒋某某无责任。
事故教训
由视频可见,小型汽车驾驶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弯过程中,未让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先行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此外,电动车驾驶人并未配戴安全头盔,所幸小汽车驾驶人速度不快,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交警提醒
1、驾驶车辆上路必须摒弃麻痹侥幸心理,心头常亮红绿灯,时刻注意交通安全,经过路口时必须减速慢行,注意观察!
2、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要遵守“各行其道、右侧通行、安全通行”的原则,走非机动车道,不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或逗留。
3、正确佩戴安全头盔,降低事故对头部造成的伤害。在车身、车尾等显眼位置粘贴反光标志,提高夜间骑行安全系数。
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需要大家积极参与、共同维护
安全是离家最近的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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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仪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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