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形式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张某对甲、乙两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称其由甲公司招聘,安排至乙公司的生产流水线从事操作工工作,甲公司向其按月发放工资。2020年9月,其在乙公司工作时受伤,请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查明】
甲公司称,其与乙公司订立劳务外包协议,并按乙公司要求雇佣职工,其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劳务外包协议予以证明;乙公司称,其对张某进行考勤管理,按照任务完成量计算报酬,按月结算,并提交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争议焦点】
张某与甲公司是否是劳务派遣关系?
【处理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乙公司为其用工单位。
【案情评析】
本案中,张某在乙公司的经营场所内,使用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在乙公司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工资月结,张某与乙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即便甲乙两公司订立了劳务外包协议,该用工方式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本规定处理”之规定,本案中的劳务外包协议不能排斥实质上的劳务派遣关系,应认定张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乙公司为用工单位。
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改后,对劳动派遣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不少原采取劳动派遣用工的企业开始改头换面,采取劳务外包的名义招用职工,妄图避免招用工风险,推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导致“劳务外包”员工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在劳务外包体系下,劳务分包公司应仅享受工作成果,并以工作成果统一结算承包服务费,实际不参与人员管理,除必须提供的安全生产保障外,甚至不需要对人员承担法律责任;而劳务承包单位与招用人员系雇佣关系,并不像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与员工是劳动关系,针对用工单位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进行人员派遣,其结算的是人数,并不是工作量,这与劳务派遣中必须订立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工资月结是有本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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