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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黄浦区一公房原承租人为王某某,其于2016年报死亡后,承租人未变更。王某某与配偶张某某(2003年死亡)共生育五名子女,即张某1、张某2、王某2、王某3、王某1,王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019年,该系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当时系争房屋内无户籍在册人员,张某2代表王某某户(乙方)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就系争房屋征收事宜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争房屋征收总补偿款为320余万元,已全部由张某2领取。
张某1、王某2、王某3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该房屋征收补偿款。
庭审调查时还明确:
l系争房屋内从未有户籍迁入;
l 王某1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
张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某2、王某3、张某1各支付65万余元,向王某1支付6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1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认为:
征收补偿款不是承租人的遗产,张某1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王某2、王某3没有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且在本市享受过福利分房,因此征收补偿款应全部归其所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公房承租人及同住人共有。
一般来说,在承租人离世的情况下,公房征收补偿款应归属于同住人,而不能作为承租人的遗产予以继承。
但存在特殊情况,即系争房屋内无公房同住人。
以本案为例,最终法院将公房征收补偿款作为承租人遗产予以继承,其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l 系争房屋的原始来源为原承租人;
l 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无在册户籍;
l 王某1因无户籍而不能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
l系争房屋无同住人而征收补偿利益业已形成;
l 该征收补偿利益应作为原承租人的遗产发生法定继承。
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公房征收补偿款可以转化为原承租人的遗产,在原承租人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但在系争房屋内有其他户籍人员的情况下,已过世的承租人子女不能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个案不同 事无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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