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3月10日,纪某诉称,2016年11月11日,其驾车行驶过程中,与仝某、米某因交通事故发生争执,被仝、米二人殴打致轻微伤,经治疗,花费医药费4500余元。
事发后,派出所对仝、米二人予以行政拘留,但就赔偿问题虽经多次调解未果。于是,纪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包括精神损失在内,计11000元。
【审理】
2021年4月7日,定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仝、米二人辩称,其已经被行政处罚,就不应进行民事赔偿,且仅是轻微伤,更当不赔偿精神损失。
纪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本案中,纪某仅是轻微伤,但仝、米二人故意殴打纪某的行为,是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蔑视,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仅是造成侵害后果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同而已,故此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既有对受害人的补偿,也有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而且还可以有效教育不法行为的发生。
【判决】
2021年5月12日,定州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告虽未提交精神损害的相关证据,但结合原告的年龄及损伤恢复期,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于是,法院判令仝、米二人连带赔偿纪某各项损失共计9664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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