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结合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助力保护野生动物。日前,三元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科学放生野生动物小麂。
普法小知识
小麂是一种小型的鹿科动物,栖息在稠密灌丛中。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国家有关被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里。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
日前,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罗某非法狩猎一案中发现,罗某于2016年初(非禁猎期),使用捕兽夹捕获两只小麂。罗某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许可将这两只小麂养殖在其个人的毛竹山内。经四年时间繁殖,现已繁育小麂27只。
为了保护生态系统,让小麂回归大自然,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向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科学筹划放生工作。该部门对此高度重视,随即邀请专家指导工作,结合小麂的天性、习性以及季节、环境等因素,研究部署放生方案。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会同职能部门查看工作进展。
三元区检察院干警向村民们发放保护野生动物的倡导书,号召和引导村民正确保护野生动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希望大家都能爱护野生动物资源,共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守护我们的家园。
供 稿:三元区检察院
编 辑:郭书翰 林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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