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根据我国土地性质的不同,所以征地拆迁的种类也区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是根据2011年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的,当然补偿依据也是同样。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则是根据2020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行的,不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一般是根据省级、市县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也就是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咱们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征收方提供的拆迁补偿数额来判断其是否合理,这因为咱们被征收人是可以将征收方提供的拆迁补偿数额与征收方公布《征收公告》之日的周边房屋市场价进行对比。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咱们被征收人在进行对比之前,还应当查明评估公司是否有评估资质,制作评估报告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资质。
北京楹庭张凤宾律师提醒: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的补偿来说,我国《土地管理法》是这样规定的“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完全是由行政机关来制定的,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不同,不是由市场决定的。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咱们被征收人一般只能通过当地行政机关下发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征收方提供的拆迁补偿是否合理。
除了上述内容外,咱们被征收人还可以从哪些方面判断征收方提供的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因此,征收从目的层面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特别是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以及征地事项,在国家立法精神层面,将“不得降低其生活水平”作为拆迁补偿的重要衡量标准。对于广大农民,土地、房屋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如果在拆迁后不能给予合理的补偿,就很有可能会使其会面临无法继续生存的局面。
所以在实践中,征收方提供的拆迁补偿一般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一旦降低或者不能保证长远生计的话,那么自然是可以认定为拆迁补偿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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