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官网5月14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称,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LubTop快评:本次政策涉及海关税则号列27150000,产品名称:以天然沥青等为基本成分的沥青混合物。产品英文名称:Bituminous mixt. based on natural/petro.bitumen or mineral tar/pitch。并不是与润滑油相关的基础油矿物油(海关税则号列:271019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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