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宋**驾驶货车造成马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01
新乡宋**驾驶货车造成一人抢救无效死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35分,在新乡市新延路与任庄村路交叉口,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豫**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新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任庄村路口时,将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任庄村路由南向北通过该路口停车等待的马某乙撞倒,造成马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31日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马某乙家属并取得谅解。
宋某某还曾因过失引起火灾被拘留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727198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陈桥镇,现住河南省封丘县陈桥镇**村**组。2017年8月14日,因过失引起火灾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派出所拘留;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陈桥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陈桥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3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马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魏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
6
监控视频。
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拨打120电话抢救伤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9检察网
新乡多所学校被曝!违规开办“学前班”,教育局介入
悲剧!新乡一8岁男童不慎坠入黄河!当场身亡…
太坑了!新乡刚入驻的新物业就要催收上一年的费用
爆!新乡曾经最抢手楼盘,开盘12000如今集体维权!
终于轮到西区改造!新乡这7个棚改项目已通过备案
快讯!新乡这些地方撤县设区最新消息!
新乡3家幼儿园被举报!官方介入调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