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征收方应该先补偿到位才能实施拆除行为。
而什么是补偿到位呢?通常情况下是指被征收人经协商同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或者在协商不成时征收方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征收人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而安置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通常明确具体地规定了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款或者安置房。
那么签订了房屋移交确认单算是补偿到位了吗?由于房屋移交确认单只是比较简单地表示了被征收人交房的意思,但是并没有约定被征收人所应获得的补偿利益。
征收方在拆房前也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因此签了确认单之后也并不能表示补偿到位。在此情形下征收方就忙不迭地将涉案房屋拆除,其征收补偿行为显然不够合法,被征收人似乎可起诉要求其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但是由于房屋移交确认单中被征收人已经同意将房屋交由征收部门拆除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的意思自治是值得尊重的,法院一般不认可被征收房屋是被“强制拆除”的,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也可能会遇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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