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志成承包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地基开挖工程,并雇用徐大发在工地上进行施工作业,徐大发在施工过程中因未系安全带不慎失足从两米多高的脚手架上跌落,导致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徐大发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并产生医药费4万元,该款项均由刘志成支付。
徐大发出院后,陆续找到刘志成及建设单位要求赔偿,但因刘志成和建设单位相互推诿,导致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徐大发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包工头刘志成和建设单位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徐大发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徐大发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限、误工期限和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结果:1.徐大发属十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为16000元;3.误工期限为18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30天。
【法律评析】
1、包工头刘志成是否应对徐大发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规定,徐大发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其自身受到损害,刘志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徐大发在受伤时未系安全带,其对自身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次事故发生前一天,施工现场刚下过雨,刘志成在施工现场雨过湿滑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人继续施工,且对徐大发未系安全带进行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疏于安全管理,故刘志成对徐大发的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徐大发自己承担20%的责任,刘志成承担80%的责任。
2、建设单位是否应对徐大发的受伤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刘志成,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发包方,应当对刘志成的资质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将地基开挖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刘志成承包,且徐大发受雇于刘志成,确系在建设单位工地因提供劳务受伤,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志成向徐大发赔偿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建设单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与建议】
建筑工程施工行业是安全事故的高发领域,在目前安全事故频发的情况下,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管越发严格。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轻则会产生民事纠纷,重则可能引起行政或刑事责任。因此,建设单位必须充分重视和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控制施工安全风险:
一、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检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安排合理的建设工程安全费用,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避免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工期等情形。除做好安全管理外,还应做好安全检查,对于施工单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整改或进行扣罚,避免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对承包方资质审查,避免无资质或借用资质的承包方承接工程。
对于建设工程的发包、分包,均应首先审查对方资质及实际情况,避免因承包方无资质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而导致与承包方就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鉴于这种情形仅发生在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为阻隔工人人身损害赔偿穿透合同的相对性,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禁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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