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科技4月27日讯,据新京报报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福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福芳科技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福芳科技的"拦截"从根本上损害了优酷本可获得的经营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判其赔偿原告优酷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一审判决关联案号为(2019)京0108民初59228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该案原告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为深圳市福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庭时间分别为2019年11月6日、2020年10月21日。
深圳市福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注册资本1万元,法定代表人及最大股东为彭定伟,经营范围含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国内贸易;互联网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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