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2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草案二审稿对用户数量巨大的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作出了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不透明及过度收集、使用等突出问题,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不得通过“胁迫”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草案一审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社会公众提出,民法典中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建议参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对死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一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由其近亲属行使。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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