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可以自己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相应补偿款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来确定,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评估确定。那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谁来定呢?被征收人可以自己选择吗?
《征收条例》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但由于被征收人人数众多,想法也众多,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为了不影响房屋征收的进程,规定时间内,如果被征收人协商不成,将采取多数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多数决定和随机选定的方式都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其中多数决定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随机选定则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但由于各地区差异性较大,需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因此,《征收条例》规定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办法。
所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当然可以由被征收人自己来选择,但应当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一致,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将通过其他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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