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判决,潍坊昌大建设集团被判赔偿21.7万元。2019年6月22日傍晚8点左右,潍坊市民张某骑摩托车到单位上班,途径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施工的海龙路与北二环路涵洞南侧时,撞到施工现场的大水泥管道上,导致原告盆骨粉碎性骨折、右脚四脚趾粉碎性骨折、左侧小腿粉碎性骨折、骶丛神经受损。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集团军救治,现已好转出院。事发工地允许车辆通行,6月22日傍晚突然在道路上放置了很长的水泥管,并且用绿色的塑料网将塑料管包裹,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加上施工现场没有灯光,导致其路过时,根本没有发现放置在路上的水泥管,直接撞到了水泥管上,发生了事故。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潍坊昌大建设集团在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亦未对施工现场采取安全措施,应对受害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无证驾驶摩托车且未绕行施工路段,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17696.06元。
最终,法院判决,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17696.06元。
来源自:潍坊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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