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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筑(装修)垃圾管理,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进一步规范集宁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营造更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营商环境,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集宁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须携带相关证件到集宁区政务服务局办理建筑垃圾清运核准手续,到集宁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办理道路交通运输手续;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联合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管检查。
二、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施工或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清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倾倒场地。运输过程中车辆必须加装防撒漏装置,做到密(封)闭运输,杜绝沿途遗撒滴撒建筑垃圾,严禁乱倾乱倒。
三、发现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发现住宅小区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随意倾倒垃圾、杂物、堆放物品的,将依据《乌兰察布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由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林地上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数量较大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以污染环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鼓励广大市民对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9。
特此通告
集宁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
编辑:王晶晶 乔敏敏
审核:郭文婕 徐吉宝
终审:郑少慧
来源:集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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