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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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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百龙创园 股票代码:605016

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信大街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龙创园”、“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窦宝德及实际控制人窦宝德、窦光朋承诺

自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公司”、“百龙创园”)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唐众、郭恩元、深圳恩复、鸿庆华融、嘉兴恩复承诺

本单位/本人承诺,自百龙创园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全权管理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单位/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单位/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单位/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位/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单位/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禚洪建、安莲莲、张安国、李冬梅、赵德轩承诺

本人承诺,自百龙创园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全权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窦宝德及实际控制人窦宝德、窦光朋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股东唐众、深圳恩复、鸿庆华融、郭恩元、嘉兴恩复承诺

本单位/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单位/本人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单位/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单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本单位/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或其他法令规定的机关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启动相应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二)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与预案

1、当发行人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或其他法令规定的机关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和(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若公司新聘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

6、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与承诺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6、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与预案

1、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5、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上述股份回购的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如因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窦宝德、实际控制人窦宝德及窦光朋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窦宝德、实际控制人窦宝德及窦光朋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上述股份回购的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如因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如因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评估机构就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或本所律师存在过错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部分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公司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公司将公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按监管机关要求的方式和期限予以纠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承诺人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承诺人将及时向公司说明原因由公司公告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直接扣除承诺人自公司取得的利润或报酬以实现承诺人承诺事项;公司有权直接按承诺人承诺内容向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延期锁定;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对本次首发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发行人拟通过如下措施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1、严格执行既定股利分红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利润分配制度。为保证股东回报机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发行人已在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时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规划》,进一步落实分红政策。

2、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决策效率和盈利水平

自成立以来,多年的经营积累和储备为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发行人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发行人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发行人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决策效率和盈利水平。

(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承诺对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七、发行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八、保荐机构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发行人已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及其约束措施。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九、发行人律师对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责任主体作出相关承诺时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010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63号文批准。证券简称“百龙创园”,证券代码“605016”。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12,680万股,其中本次发行的3,180万社会公众股将于2021年4月21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1年4月21日

3、股票简称:百龙创园

4、股票代码:605016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2,68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3,18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3,18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21年4月21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未持有公司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窦宝德,持有公司股份6,002.5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63.18%,在百龙创园任董事长;窦光朋持有公司股份304.5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21%,并在百龙创园任副总经理。窦宝德和窦光朋系父子关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窦宝德,男,出生于1964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83年5月至1995年6月,任禹城市伦镇供销社主任;1995年7月至2000年11月,任禹城市贸易公司经理;2000年11月至2005年1月,任禹城市兴华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03年11月至2008年10月,任兴达化工执行董事兼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山东兴达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6年1月至2016年8月,任百龙有限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任百龙创园董事长、总经理;2018年6月至今,任百龙创园董事长。现任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第十二届山东省委员会委员。

窦光朋,男,出生于1983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6年7月至2016年8月,历任百龙有限职员、质检部负责人、副总经理、监事;2016年9月至今,任百龙创园副总经理。现兼任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淀粉糖分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多元醇分会第二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9,500.00万股,本次发行普通股3,180.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68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8%。

公司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A股股东户数为40,584户,公司A股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18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4.62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318万股,网上申购发行2,862万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9,998股,包销金额为1,315,770.76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8%。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6,491.6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15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179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5,869.88万元(不含增值税),明细构成如下: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1.85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0,621.72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65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64元(按本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1)第110A00010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再单独披露。公司2021年1-3月和2020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差值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2021年3月末,公司流动资产、总资产及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均略有增长,流动负债较2020年末减少了6.99%,主要系公司归还了部分短期借款所致。

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375.13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43.32%,营业利润2,084.6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21%,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1,745.2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61%,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呈增长趋势。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境内外客户需求增长导致公司产品销量增加。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0年12月31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涛、张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壹拾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召开了2次董事会、1次监事会,未召开股东大会。

2021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

2021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百龙创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中德证券认为,百龙创园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百龙创园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鉴于上述内容,中德证券推荐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4月20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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