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阐述企业所得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政策截止2017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以下支出为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1.给离退休职工发放的各类补助、福利等。
2.股东将公款用于与收入无关的消费性的支出。
3.股东将公款用于与收入无关的财产性的支出。
4.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5.代扣代缴的各类税费。
6.各种摊派。
7.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
8.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如个人税费、社保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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