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5问
合同约定聘请律师办案的差旅费由公司支付,该差旅费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差旅费通常情况下又分为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关于实名的交通费用,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所以,公司负担其他单位人员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允许抵扣。
上述住宿费不属于业务招待费,要不然业务招待费中的住宿费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上述住宿费应该按律师费进行账务处理。我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因此,企业为委托的外单位人员承担的住宿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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