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3月19日19时10分许,殷某彬驾驶豫ADJ82**号小型轿车,沿象湖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南岗街交叉口处掉头倒车时,与王某珂驾驶的豫A23V**号小型越野客车相碰,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鉴定,殷某彬内酒精含量为:225.5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03月25日,殷某彬被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队刑事立案。
2、2021年3月19日21时15分许,王某驾驶豫AE7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恭秀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永顺路同方向同车道行驶的贾建海驾驶的豫BL70**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鉴定,王某内酒精含量为:232.8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3月23日,王某被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队刑事立案。
3、2021年03月16日23时00分许,路某帅驾驶豫AF561**号小型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建业总部港底停车场驶入地润路时,与地润路路边护栏、石墩(固定物)相碰,致车辆、固定物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鉴定,路某帅内酒精含量为:141.9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3月20日,路某帅被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队刑事立案。
4、2021年3月10日20时30分许,杨某博驾驶豫AK5**号小型轿车,沿东三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陇海快速路匝道口北40米处时,与徐某函驾驶的豫A8T0**号小型轿车相碰,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鉴定,杨某博体内酒精含量为:290.8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03月16日,杨某博被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队刑事立案。
5、2021年3月10日22时10分许,李某江驾驶豫A56B**号小型轿车,沿陇海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三环向东300米处时,与陈某驾驶的豫JJ66**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鉴定,李某江体内酒精含量为:227.1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03月16日,李某江被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队刑事立案。
6、2021年3月6日02时30分许,周某慧(男,60岁)驾驶车牌号为豫A***X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南省郑州市京广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广快速路中原路地下隧道入口向南约300米变更车道时,遇张某(男,47岁)驾驶豫A***X6号小型轿车载梁某聪(女,25岁)沿京广快速路由北向南同向行驶至此处,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某慧和梁某聪受伤,车损两辆,经检测,周某慧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17mg/100ml。周某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变更车道…”之规定,周某慧负事故全部责任。
7、2021年02月25日,杨某兴驾驶豫A0***Z号小型轿车沿解放路跨线立交由西向东行驶,与前方同一车道郑某卫驾驶豫A5***6号小型轿车沿解放路跨线立交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豫A5***6号小型轿车又与前方停车等候放行信号的赵某园驾驶的豫A9***2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致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杨某兴的血醇含量为252.22mg/100ml,杨某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第二款“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之规定。杨某兴负事故全部责任。
8、2021年02月22日刘某驾驶豫A0***7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陇海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钱塘路下桥口东侧时,与陇海快速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相碰撞后又与钱塘路下桥口处的桥体护栏相碰,损坏机动车一辆。经检测,刘某的血醇含量为199.83mg/100ml,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第二款“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9、2021年01月10日,郭某刚饮酒后驾驶豫A1***7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兴华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华南街与长江路交叉口南约100米处时,遇翟某彪驾驶豫ADF***1号小型轿车沿兴华南街由南向北同向行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车损两辆,经检测,郭某刚的血醇含量为312.56mg/100ml,郭某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郭某刚负事故全部责任。
面包车超员案例曝光1、2021年4月5日19时05分,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VFP7**灰色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荥阳市万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中原西路交叉口处,被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一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16人,超载2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张某某进行驾驶证记6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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