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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牌证作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报废手续,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已公告的报废车辆将被缉查布控,依法拦截处理。
邹平市公安局
2021年4月7日
查看“牌证作废车辆明细表”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作废公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现公告其作废。
邹平市公安局
2021年4月7日
查看“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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