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将银行卡提供给诈骗犯罪分子使用,构成诈骗罪吗
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账号并提起赃款,构成犯罪吗?相信大家都会一致认为,当然构成犯罪,因为其为犯罪分子一起犯罪,属于共犯,也应当构成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并未与诈骗分子有事前意思联络,也不知道他人在实施犯罪而提供账号并取款的,是否构成犯罪呢?
基本案情一
行为人林某1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网友宗某。双方商定,由林某1为宗某提供银行账户,并在相应款项到达林某的账户后,刘某1扣除10%的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宗某。后宗某被认定构成诈骗罪。问:林某1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宗某声称可以代缴保险为由骗取多人将保险费支付至林某1的银行账户。但是,事前并未明确告知林某1。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林某1与宗某不存在意思联络,虽然在客观上确实帮助了宗某完成诈骗犯罪,最终导致被害人财产权利被侵害,但是因无共同犯罪要求的共同故意(事前意思联络),故不构成诈骗罪。另一种认为虽然林某1未与宗某预谋,但是因其当时所处的生活环境中存在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十分常见,同时考虑其个人认知水平,故其应当知道宗某在实施犯罪活动,但是其依然参与了此种犯罪活动。
在本案中,从客观行为和结果上讲,林某1协助宗某完成了诈骗行为,且造成了被害人财产损失的结果。但是,林某1是否构成犯罪,仍然需要审查其与宗某是否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就是说行为人需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和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两者同时具备方可构成诈骗罪,才完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在当前国家打击“两卡”犯罪活动中,公民对于银行卡不能外借,更不应当外借给陌生人,否则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作犯罪使用。在本案中,林某1虽然未与宗某有意思联络,但是综合审查当前的形势以及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最终认定其与宗某构成共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二
书接上文,如果林某1告知好友林某2,请其帮忙提供银行账户,并承诺给林某2提成总款项的5%好处费。问林某2是否构成诈骗罪?
对于林某2而言,虽然林某2因为信任林某1,且林某1也未告知提供该账户用于诈骗,但是同样基于对于林某1的认定一样,林某2的行为也涉嫌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三
书接上文,如果林某1告知好友林某3,请其帮忙提供银行账户,表示为了收取一笔货款,且未承诺给其好处费。问林某3是否构成诈骗罪?
对于林某3而言,也应当充分审查其有没有明知而放任的行为,如果没有则不应当认定构成诈骗罪。但是,对于林某3而言,其会被传唤做笔录,如果查明其长期提供银行卡给林某1使用,即使其不收取好处费,也难辞其咎,很可能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重要提示
银行卡不可擅自外借给任何人,否则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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