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刑法具有谦抑性,它不能随意地发动,比如在民法和行政法人都不认为是违法行为,那么绝对不可能是犯罪行为。同时,那些侵犯法益比较轻的行为,是人类感性以及冲动的结果,比如卖淫嫖娼,屡见不鲜,刑法如果将如此常见的行为规制为犯罪,也违反了刑法作为补充法的地位。
【案例】牛某(男,26岁)今天过生日,但是身为工地钢筋工的他既没有女朋友,又没有女闺女,所以没有异性朋友为他祝福,几个男工友(同时也是赌友)就是让他请客吃饭,没有一点祝福他的意思,牛某伤心之余偷偷地溜掉,一人进入当地最大的KTV,春色阳光KTV。牛某问:有特殊服务吗?经理任某问:需要几个?牛某不好意思地回答:可以要两个吗?于是在KTV的一个包间里,来了朱某(女,18岁)和杨某(女,19岁)。问了年龄以后,牛某高兴坏了,这一高兴不打紧,支付5000元,在厕所内同时与朱某、杨某发生了性关系,并拍下视频供朋友观看,不料公安今天查房,经理竟然没有得到通知,三人均被抓到了局里,而后以聚众淫乱罪对3人刑事拘留。
KTV老板和经理涉嫌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358条规定: 【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KTV本来是一个唱歌放松的地方,当然像我这样的人,我是不会去的,有两个原因。第一、消费不起;第二、现在随便打开一个网络直播平台,都有美女给我们唱歌,我又不打赏,默默地在后台欣赏,他不香吗?所以KTV是个神奇的存在。组织卖淫罪不是单位犯罪,只能处罚背后操作的自然人。KTV老板招募“失足妇女”,从事色情服务,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经理明知这回事,对此工作不拒绝,虽然是职务行为,当然也是职务行为,经理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
牛某构成聚众淫乱罪 两女子属于卖淫嫖娼
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牛某辩解自己属于嫖娼行为,而朱某、杨某辩解自己属于卖淫行为,公安你行政拘留和罚款就可以了,我们也来过几次了,你可别搞错了。
三人的辩解似乎都很有道理,如果女方就一人参与,本案就是典型的卖淫嫖娼行为。但是本年竟然是一个嫖客叫了两个卖淫女,你这是什么操作。首先,从刑法上讲,3人就是聚众了;其次,所谓淫乱就是发生性关系啊,当然包括而不限于狭义的性关系,也包含广义的性关系;最后,从刑法构成要件上看,3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聚众进行淫乱活动”,但是法条规定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
牛某、朱某、杨某谁是首要分子,显而易见牛某属于首要分子,其余两人均是被动挨打的位置,最后法院以聚众淫乱罪对牛某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对朱某和杨某,建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结语
司法实践中,乱搞男女关系的人只要人数不够,2人不以金钱为目的的交易属于出轨,投入了感情,法律不干涉;以2人以金钱为目的进行性交易,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出手对卖淫女和嫖客进行处罚;3人或者3人以上聚众卖淫嫖娼的,对组织的男子要以聚众淫乱罪定罪处罚,但是对卖淫女却不以犯罪论处。虽然这种行为没有公开,但是玩得太嗨确实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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