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村大溪背。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于2013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自2017年5月开始从事地下六合彩、时时彩网络赌博活动。2018年年初,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从罗某某以及蔡某甲、蔡某乙、冯某某(均另案处理)团伙处获取六合彩、时时彩赌博网站代理账户,接收参赌人员张某甲、向某甲(均另案处理)的赌博投注,并于2019年8月开设代理账户给向某甲,上、下线之间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易结算赌资。
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黄某某使用户名为刘某甲赌博专用账户与上线罗某某使用的户名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罗某己、罗某庚、罗某辛、罗某壬、罗某癸、罗某寅、罗某卯、罗某辰、罗某巳、罗某午的赌博专用账户之间累计接收、流转赌资共计701.9万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黄某某使用户名为刘某甲的赌博专用账户与上线蔡某甲、蔡某乙、冯某某团伙使用的户名为刘九红的赌博专用账户之间累计接收、流转赌资共计17.265万元,通过现金转存流转赌资60万元,此外,黄某某还要求蔡某甲团伙替其与下线结算赌资24万元;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黄某某使用户名为刘某甲的赌博专用账户与蔡某乙使用的户名为徐文文赌博专用账户之间接收、流转赌资97万元;
2017年5月至2020年1月,黄某某使用户名为刘某甲、黄某某的赌博专用账户与下线张某甲使用的户名为张某甲的赌博专用账户之间接收、流转赌资411.477万元;
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黄某某使用户名为刘某甲的赌博专用账户与下线向某甲使用的户名为向某甲、向某乙的赌博专用账户之间接收、流转赌资547.1094万元。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为六合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接收、流转赌资共计1858.75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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