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8日上午,在上海嘉定区顾浦河桥边,一对中年夫妻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男子拉着妻子要一同跳河自杀。可当二人同时掉落河中后,男子独自抓住河中桥墩的绳索自救上岸,而妻子溺水身亡。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一份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沈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拉妻子自杀,独自抓绳子自救
沈某与李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2019年初,二人因感情不合分居,后沈某因婚姻纠葛时常到李某的工作地点对李某进行骚扰并引发争吵冲突。
在他们女儿的记忆中,父亲脾气暴躁,她偶尔会看到父亲打母亲,也经常会骂母亲。女儿曾经听母亲李某提起 ,2019年3月左右,父亲因怀疑母亲出轨,狠心打断了母亲的三根肋骨。母亲痊愈后被赶了出去。
他们的女儿计划着在2020年结婚,李某答应攒钱给她买车,然而她失约了。
判决书显示,2020年3月28日9时许,沈某又至李某工作的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墨玉路东侧顾浦河桥附近找到李某,二人再次发生争吵,经路人劝解仍未停止,期间李某躺倒在地,沈某遂将李某拉至路边,提出与李某一同跳河自杀。
目击证人看到,沈某用右手拉着李某的衣服往河边走,李某喊叫反抗。他跑到河岸边时,沈某和李某两人都站在水里,水位已经到他们膝盖处。路人喊沈某“赶紧上来,有话好好讲”,沈某没有回话,用右手推着李某的肩膀继续往河中间去。
判决书显示,沈某将李某带至路边河岸斜坡,二人经由斜坡共同走入顾浦河中,在进入河水深处后二人同时落入河中,后沈某抓住河中桥墩绳索自救上岸,李某溺水身亡。
沈某供述称,当时二人沉下去两次,喝了好多水,李某喊“救我”的时候双手搭在他的肩膀上。“我只能拼命地划水和踩水,那时她怎么和我分开的我看不清,可能是我踩水的时候踩到她了。我当时拼命划水浮出水面,桥墩边上正好有根绳子,我拉到绳子后就用手往外抓想抓到她,可实在没力气,抓了几下没捞到什么。”
犯故意杀人罪获刑5年
案发之后,沈某的女儿选择了谅解父亲。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与被害人共同实施自杀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沈某辩护人认为沈某不构成犯罪。经查,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救援视频、居民死亡确认书与沈某的供述等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证实案发当日沈某与被害人李某因婚姻纠纷发生冲突后由沈某提出以跳河方式共同自杀,后沈某将李某带至岸边,二人共同步入河中导致李某落水溺亡。沈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案发起因、犯罪手段及沈某取得女儿的谅解等情节,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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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拌嘴,男子李某酒后假装跳河自杀,大他11岁的女友孙某闻讯赶到后,明知自己不会水,还是下河对男友实施相救,结果却是她被男友拖至深水区导致其溺水,尸体6天后方才浮出水面。
此事到底是意外事件还是一起刑事案件?是淮安市民当初茶余饭后热议的话题。
记者20日从淮安市检察院获悉,该院已故意杀人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淮安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嫌疑人在指认将女友拖曳至深水区致其溺水死亡的作案水域。(检察院供图)
女友救跳河男友反被拖至深水区溺水身亡
1999年出生的宝应男子李某在淮安市区某酒吧上班期间,经人介绍,与同在酒吧上班、大他11岁的女子孙某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虽然有年龄差距,但两人在相处过程中除了因李某会赌博而拌嘴外,还算融洽。
2019年2月2日凌晨3时许,两人在酒吧陪客人喝完酒下班后相约到某饭店喝鸡汤。
期间,孙某发现男友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里有前几天赌博的信息,两人再次为此事发生口角,孙某一气之下离开饭店。被女友扔下的李某觉得自己很没面子,在步行回家路过淮安里运河常盈桥附近时,产生跳河吓唬女友的想法,便告知女友自己在大运河跳河,在录制准备跳河的视频发送给她后,李某从桥栏杆上下来并翻过护栏进入里运河,从浅水区走至南桥墩北侧深水区。
李某其实并不想跳河自杀,当他自己走到深水区时,他紧紧抓住桥墩处一个凸起的钢筋,等待女友的到来。
果不其然,在水中的李某听到女友孙某在岸上的呼喊声,但他并没有回应,而是装作自己已溺水,没有任何反应。
站在岸上的女友孙某见状,也顾不得自己不会游泳,跳入河中,准备拉李某上岸。此时的李某似乎听到孙某一句“要死就一起死”,
于是采用拖拽的方式强行将孙某拖往深水区,很快,二人在水里失去平衡,
李某抱住钢筋将头伸出水面,被人拉上水面,而大他11岁的女友孙某则被湍急的水流冲走,
直到2月8日上午7时许,孙某尸体在常盈桥东侧中州岛附近被发现。
后经鉴定,孙某符合溺水身亡。
涉故意杀人,小男友获刑12年6个月
事情发生后,孙某溺水死亡到底是一起是意外事件还是刑事案件有了定论: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很快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
但是当案件进入起诉、审判程序时,李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罪名也成为争论焦点。
据承办此案的淮安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对李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三种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意外事件,因为李某本人也不会游泳,无救助能力,造成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因此李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是先行行为导致孙某处于高度危险境地,但因李某无救助能力,也不属于不作为犯罪,因此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认为李某与女友向来关系较好,只是因琐事赌气,而主观上并不想孙某死亡,只是为了吓唬一下女友而已,对于女友孙某死亡属于过失心态,因为饮酒后判断力下降,轻信不会发生溺亡结果。
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女友孙某的死亡与李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李某第一次进入深水区对水深等情况有明确的认识,酒后滋事强行将被害人拖拽至深水区后便放手,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后经淮安市中院审理、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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