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3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
新的《办法》加强了涉水管理部门之间的执法联动与信息共享,建立了水域单位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了船舶与人员治安管理要求,强化了水域案件事件处置,着力提升广大市民参与涉水活动的安全感,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的水域治安环境和良好营商环境。
主要内容
一
强化水域治安防控
《办法》建立了水域单位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水域单位应当落实治安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视情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尤其是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根据实际需求,公安机关可在重点水域、相关工作点设置水域治安检查站,配备必要监测系统和警务装备,开展水域治安检查。遇到在航船舶有被盗、被抢或被用作违法犯罪工具嫌疑或船舶上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时,公安机关可对在航船舶开展检查。
单位和个人在打捞沉船沉物时,发现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疑似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以及其他违禁物品或者疑似涉案赃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本市水域举办集会、旅游、娱乐、体育等群众聚集性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公共场所群众聚集性活动管理等有关规定,制订安全工作方案,依法向公安机关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二
优化水域政务服务
目前,本市船民已经陆续上岸转为本市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已无水上户口管理业务,因此,《办法》取消了船民向公安机关申报、许可“船舶户牌、船民证”事项,改为建立公安机关与海事、渔业等部门之间的船舶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与海事等部门共享平台、数据的方式,实现对本市船舶、船员的静态管理,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让群众少跑腿,让信息多走路”的宗旨。
三
细化水域单位管理
《办法》还细化了水域单位的治安管理责任和义务,逐一明确了水域游览与游乐场所、沿岸公共空间、水路运输经营者、游艇经营单位的治安安全条件和治安管理要求,构建水域单位治安管理体系。
针对水域游览与游乐场所,要求出入口通道分开设置、保持畅通,配备必要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装置;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在危险水域、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设施和负责救生的人员。旨在提升水域公共场所安全系数,为市民水上娱乐活动的开展提供安全保障。
针对黄浦江、苏州河等水域沿岸公共空间,要求应在临水一侧设置安全防护和救生设施,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水域治安防控智能化系统。旨在为市民在沿岸公共空间运动娱乐、休闲观光等亲水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针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求依法对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实行实名制管理,实施水路旅客运输船票实名售票、实名查验。对市内黄浦江游览、崇明三岛水上客运旅客身份进行查验。实践中,经营者可在上船通道或候船场地入口配备无接触感知设备等多种方法进行核验。旨在为市民乘船游览观光、外出度假等提供安全保障。
针对游艇经营单位,要求落实游艇治安安全管理措施,做好游艇航行和乘员情况记录,旨在为市民个性化消费需求提供安全保障。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渡轮、游览船、游艇等客运及旅游服务船舶需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紧急疏散指示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配备必要的救生设施、器材;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治安保卫和负责救生的人员等。
四
严厉打击水域违法犯罪
《办法》明确禁止了9种违反水域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扰乱港口(码头)、锚地等区域或者船舶上的公共秩序
(二)扰乱水域单位秩序或者水域群众聚集性活动秩序;
(三)擅自进入、停靠国家和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岛屿;
(四)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救护、抢险、警用船舶通行,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警戒船队;
(五)非法拦截或者强登他人船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机动船舶,故意冲撞他人船舶以及其他危害水域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
(六)盗窃、损毁水域助航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有关监测、监控等设施设备;
(七)伪造、变造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妨害船舶治安管理的行为;
(八)利用船舶或者水域相关场所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九)非法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水域漂浮的违禁物品。
有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本市禁止船舶航行的水域,主要指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主要指故意冲撞水域助航设备设施(如:航标灯)的行为。
水域漂浮的违禁品,主要指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挥发性等危险物品;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等。
典型案例
江船入海盗采砂
联合执法一锅端
3月下旬,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会同上海海事局洋山港海事局成功侦破一起内河船舶违法入海盗采海砂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查获海砂4.5万余吨。
3月23日,边防港航公安分局会同洋山港海事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洋山海域发现6艘可疑船舶后将其拦截。经民警和海事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后发现该6艘船舶均载有无合法证明的海砂。
为确保航道通行安全,上海海事局出动巡逻艇引导6艘船舶安全停靠至指定码头接受检查。经民警调查发现,这6艘船舶均为内河船舶,不具备在海上航行的资质,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船舶,而船上所载的砂均为非法采集的海砂。
据犯罪嫌疑人陈某、严某、徐某等交代,其为非法牟利,通过事先联系非法开采海砂人员,获取采砂船坐标后,分别驾驶6艘船舶行驶至闽江口附近海域,装运非法开采的海砂,合计约4.5万余吨,准备运至浙江、江苏一带进行交易。在驶入本市洋山海域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经查,该团伙从采砂、运输到分销有着严密的组织分工,环环相扣。下一步,警方将开展案件深挖,持续打击上游非法采砂犯罪,同时会同海事、水务等行政执法部门联动执法,筑牢水上防护网。
目前,2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警方提醒
采砂需经政府相关部门行政许可,非法采砂属于犯罪行为。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内河船舶驶入海域属于违法行为,驾驶人员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船舶。
非法采砂危害大,一是破坏岸堤,严重威胁堤防等水利防洪设施安全;二是破坏生态环境,非法采砂船以柴油为动力,造成水体石油类污染增加;三是危害航道危及航行安全,易引发水上事故。本案中6艘船舶在主航道昼伏夜出,给夜航的船只带来危险。四是江船入海极易引发船舶倾覆和船舶碰撞事故的严重后果,威胁航运安全。五是海砂含盐分高,如用于建筑极易出现氯离子腐蚀钢筋的情况,破坏建筑混凝土结构,产生安全隐患!
警方将持续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市民若发现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守护长江
上海警方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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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沪府令44号)
值班编辑:金慧丽、周铭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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