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曾卷入虚开发票案件当中,而公司在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并不知晓发票为虚开。
作者 |罗赟
新税网获悉,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乡化纤”)在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之反馈意见回复中提出,该公司曾卷入虚开发票案件当中,而公司在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并不知晓发票为虚开,公司所取得的相关发票具有真实业务背景,货物已实际交付,销售方使用的发票明细与交易情况相符,价税合计约1890万元。
最终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情形,并要求补缴了相关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和对应的滞纳金。
卷入虚开发票案件
新乡化纤披露,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豫01刑终665 号),该公司涉及煤炭运输服务供应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税务部门关于该事项进一步处理的通知。
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事项说明显示,2017年6月至 2018年8月,新乡化纤因运输原煤分别接受郑州丰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丰捷”)和河南旭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旭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13343010.00 元(其中税款 1324859.93 元)和 2765212.06 元(其中税款 251408.09 元),新乡市税务部门于当时认证准予作进项税额抵扣,公司按照发票注明金额向两家承运公司支付了运费。
2019年6 月,经新乡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协查通知证实:公司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对方合作的代理人以两家运输公司的名义虚开,公司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协助提供了与两家承运公司签订的原煤运输合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付款凭证等资料,所抵扣的进项税已在2019年5 月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20年8 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2020)豫 01 刑终 665 号】,对上述两家公司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判决。
新税网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杨某负责在郑州市金水区注册了上述两家公司在内的6家皮包公司,并以六家公司名义接受其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12月8日,新乡化纤收到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新税三稽处[2020]74 号),针对以上事项税务部门要求申请人补缴相关增值税及其相关税费和对应的滞纳金。同时,该局在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明确说明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7 日对申请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追加认定申请人取得的北京英特环科水处理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英特”)开具的发票存在“票货不一”的情形(其中交易金额 4754675.44 元,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28.35 元),要求申请人补缴相关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和对应的滞纳金,同时准予申请人缴纳的相关税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 号)》,“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新乡化纤表示,根据公司提供的原始凭证资料,在上述事项中郑州丰捷、河南旭晟及北京英特开具的发票均为其所在省、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 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新乡当地税务部门也于当时同意对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
公司在接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并不知晓发票为虚开,公司所取得的相关发票具有真实业务背景,货物已实际交付,销售方使用的发票明细与交易情况相符。公司已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并对收到的发票进行了合理审核和认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豫 01 刑终 665 号)未认定公司或公司相关人员在该案中存在违法或犯罪行为。
此外,新乡化纤已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新税三稽处[2020]74 号)的要求补缴了相关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和对应的滞纳金。
新乡化纤律师认为在上述涉税事项中公司行为符合《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 号)》的规定,属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情形。
新乡化纤执行及整改情况
新乡化纤在收到税务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书后,立即足额缴纳了相关税费及滞纳金,并对公司现有供应商准入体系、财务、税务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并加强了对财务、税务工作的内部管理,以规避相关风险事件。
此外,新乡化纤表示,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新乡化纤提供的与上述事项有关材料(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及中介机构对新乡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进行的实地走访,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是基于真实业务背景形成的,且具有相关资料(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予以支持,不属于公司及公司财务人员故意行为。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及公司财务人员并没有因为取得上述票据被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司法建议或予以行政处罚,新乡化纤上述事项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情形,非主观恶意。
2021 年 1 月 12 日,新乡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了《关于“新税三稽处 [2020]74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情况说明》确认“我局对上述事项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事项,新乡化纤接受上述三家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期间尚未发现其他类似情况”。
综上所述,新乡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专项说明认定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相关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申请人相关事项不属于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已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足额缴纳了相关税费和滞纳金,且公司上述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事项非主观恶意,上述行为没有对社会或公众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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