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羽毛球爱好者老刘与朋友老王一同在体育场打球,因接球不准,老刘被老王的飞球直击鼻梁。老刘因此遭受医疗费损失20000余元,误工数月。
老刘认为,是老王发球力度过大、发球角度刁钻导致自己受伤,相应的经济损失应由老王承担,便一纸诉状将老王告上法庭。法庭经审理认为,老刘应预料到在打球过程中各种可能遇到的风险,且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老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老刘应自行承担所有损失。
外出遛狗的程某未归,家人报警后派出所组织警力查找,发现他已在某河道南侧消力池溺亡。程某家人认为对该河道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水务部门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河道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程某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不收取任何费用,张某一直免费帮助牛某照顾其女儿小牛。一日,在照顾完小牛后,张某骑电动车载着自己女儿和小牛送小牛回家,不料在行驶过程中小牛从后座位掉落摔伤。张某心中愧疚,在小牛住院期间支付牛某2000元作为补偿。但牛某认为,张某骑电动车载两名儿童违反交通法规,应赔偿小牛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全部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确有重大过错,判决张某承担70%的责任。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骑电动车载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确实违反了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但是牛某作为小牛的监护人,明知张某驾驶电动车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却仍将小牛交给张某。且张某作为无偿帮工人将小牛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相应义务,牛某作为小牛的监护人存在过错,故牛某要求张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律师认为,这三起案件虽然不尽相同,但均涉及民法典“自甘风险”这一新规。自甘风险源于“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的罗马法格言,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自甘风险”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按照民法典规定,对活动的参加者及组织者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律师建议大家,作为参加者,参加活动前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风险系数及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遵守活动规则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组织者,也可提前以看得见的方式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也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如留存一定经费为参加者购买意外保险等方式,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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