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 2021年3月11日,浦东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案件,抓获生产人员曾某某(女,26岁),销售人员周某某(女,26岁)、郭某某(女,30岁)等32名犯罪嫌疑人。现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宸轩律师解读:郭美美是否明知西布曲明有毒为争议焦点
据宸轩律师介绍,西布曲明曾被用于肥胖症治疗,但因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国家有关部门早在2010年就发布《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2010年,原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停止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
宸轩律师表示,西布曲明曾经作为明星减肥药品风靡一时,其禁用也不过11年时间。在这类案件中,大多数销售者不可能具备专业知识,他们通常是通过上线提供的说明书进行宣传,“郭美美是否明知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必定会成为本案争议焦点,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的界分。”
对于定罪量刑,宸轩律师分析认为,郭美美等人明知保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对外销售,她们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至于判处什么刑罚,还要看对服用该保健食品的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宸轩律师指出,郭美美刑满释放不到两年时间里,再一次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系累犯;应被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的和假释。
宸轩律师则指出,“郭美美通过直播间和微信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办案机关想必已经固定了其有销售行为的相关证据。但是,除了有销售这一客观行为之外,郭美美涉嫌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必须有‘明知’这一主观要件。如果郭美美主观不明知,即使客观上实施了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也不能认定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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