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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之我见“死水养鱼”还是“活水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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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之我见“死水养鱼”还是“活水养鱼”

文〡天行健

社会对林木采伐制度和限额制度关注极高,对林木采伐许可制度不满已5久,盼改革之声不绝于耳,“种树容易,采伐难”已成社会普遍共识。在此情形下,森林法迎来了10年一次的大修,本文只谈林木采伐许可和限额制度,见解浅陋敬请谅解。新法修改后未能回应民众林木采伐之关切,让万千林农及林业经营者深感遗憾。

1.从法律修改的深度和广度来看: 林木采伐许可制度和限额制度与旧法表述基本无异。森林法律的修改要着眼长远,担忧林木采伐放开会导致采伐失控,是典型的管控思维,与市场经济、放管服精神不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送来“一瓢水”,与民众期待“一场及时雨”的改革相去甚远。

2.从保护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权益(收益)来看: 新法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商品林:(一)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四)其他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采伐制度和限额制度限制了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处置经营权,无充分的处置经营权导致采伐时机不能充分与市场结合。价格高时,无限额不能采伐,导致想伐不能伐,既凸显了此制度的不合时宜,更是对合法权益的侵犯,与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和森林法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精神相悖,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无充分自主的处置经营权,收益无法保障,又该如何提高社会资本和林业经营者的营林造林的积极性!

3.从回应社会关切上来看: 新法修改之初,征求意见之时,社会对修改林木采伐制度和限额制度期望颇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向好,放管服工作不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减少审批事项,推进审批改革已是社会共识。“三农”领域的审批改革,应减尽减,用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替代原有的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盘活“三农”的体制机制,助力乡村振兴。如同改革之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只有充分照顾群众的合法利益,才会调动社会资本和林业经营者营林造林的积极性。采伐更新才会良性循环,森林资源才会越采越多,越采越好。

纵观任何改革的推进,都是有一定的风险,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期待,一定会得到群众的拥护。不改革就变成“死水养鱼”鼓励你放鱼养鱼,限制你捕鱼卖鱼;推进审批制度改革,鼓励养鱼,收益可期,自主捕鱼卖鱼,随行就市,民众自然干劲十足。法律修改时间漫长,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本就滞后于时代的法律,修改时再无前瞻性的战略考量,制度本身就会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一块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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