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原子、通讯员 潘梦玉
掌上咸宁报道
咸安市民黄先生怎么也没想到,由于过于信任他人,借出去的5万元现金险些有去无回。3月10日,黄先生将一面上书“倾力为民办实事,司法公正暖人心”的锦旗送到咸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阮文胜庭长手中,感谢他依法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事情还得从6年前说起。2014年9月6日,李某向黄先生借款5万元现金用于工程周转,口头约定月息3分,1月内还清借款及利息。当时李某仅用自己的身份证及驾驶证拍照图片作为信誉担保,而黄先生出于信任,也未要求李某就此借款写借条。
一月后李某未还款,黄先生多次电话催讨,李某一再推脱,甚至关机不理。黄先生多次跑到李某家去讨账,李某妻子周某却说他已出国务工。
2020年4月12日,黄先生偶遇李某,当面要求其还款,李某仍以种种借口推脱。无奈之下,黄先生将李某及周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借款。庭审过程中,黄先生提交了电话录音、短信记录,被告身份证、驾驶证照片等证据,来证明李某承认借款的事实。李某却表示已还清借款5万元及利息,还对短信记录、身份证、驾驶证图片等证据进行辩解,称电话中自己所认可的借款为非法债务。
此案的借款行为已过多年,又没借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认定案件事实有一定难度。承办该案法官阮文胜立足在案证据,充分分析论证,认为短信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李某对借款行为的确认以及借款的用途,可以证实的确存在借贷关系。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李某辩称的已还清5万元借款及后期在电话中承认借款是非法债务的意见,应提供证据证明,而李某不能提供证据,故其主张不能成立。另外,李某在案前和本案应诉期间均已向黄先生作出还款承诺,可视其为对双方借款关系的再次确认。据此,阮文胜认定李某拖欠黄先生借款5万元事实成立,应予还款,支持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经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后,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阮文胜法官提醒: 借款给他人后一定要保留好借条以及相关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否则在无证据情况下法院难以支持还款请求。债务还清时要收回借条或者当面销毁借据、借款合同等原件。
责编:丁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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