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3月5日中午,一名6岁的男孩惨遭小车撞倒并碾压,肇事司机查看后,竟然把受重伤男孩的孤零零地抛在路边,直到男孩异常凄凉的哭声引起群众注意报警,男孩才被送到了医院。
据嫌疑人黄某供述,当天中午,他驾车左转将小男孩撞倒并碾压,但他没有立即停车,而是往前行驶了数十米后下车,再回头查看将在地上痛哭的孩子扶至路边,帮其穿好鞋子,没有报警也没有叫救护车就离开了现场。躲在父亲家楼上观察后又下楼来到小孩旁边,一直到救护车将小孩接走后再开车去做工。在此期间,黄某妹妹得知哥哥黄某开车撞人之后,竟然劝告其先不要自首,而是将车底部的痕迹处理掉。后男孩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这是新近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件,肇事者黄某的行为确实令人愤慨,理应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同时,本案中,黄某妹妹的行为也应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交通运输领域的公共安全。
我国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根据肇事行为性质不同分别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对应不同的行为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黄某驾车交通肇事后有逃逸行为,这里重点讨论,黄某的逃逸行为与孩子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则黄某行为的刑法评价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对黄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否则,应对其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这里的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直接决定对黄某的量刑。
至于孩子的死亡与黄某的逃逸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存在与否,取决于医学判断,如果黄某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孩子就不会死亡,则孩子的死亡与黄某的逃逸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黄某应负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根据医学判决,即使黄某不逃逸,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且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孩子的死亡也不可避免,则黄某只能负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黄某最终的量刑情况,取决于医院的诊断结果。
黄某妹妹涉嫌包庇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两罪侵犯的法益均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本案中,黄某妹妹的行为既有窝藏行为,如劝黄某不要自首,也有包庇行为,如帮助黄某将车底痕迹处理掉,实际上是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文认为,对黄某的妹妹按包庇罪一罪处罚即可,不实施数罪并罚。
结语:交通肇事后,救治生命、抢救财产是驾驶人的基本义务,本案中,驾驶人黄某交通肇事,将孩子撞倒了,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将孩子扔到路边,防止孩子被二次伤害,但其采取的措施显然不足以防止危险的发生,且黄某将孩子扔路边后跑了父母家楼上观察,其行为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作为黄某的妹妹,一方面劝黄某不要自首,另一方面积极帮黄某毁灭证据,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应受刑事处罚。对于黄某的量刑,取决于医院最终的诊断结论,黄某的行或系交通肇事逃逸,应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系逃逸致人死亡,应负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观点仅仅代表本文,敬请指正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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