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夫妻双方不仅收入相差悬殊,收入高的丈夫还转移财产,这种情况下离婚,妻子会得到相应补偿吗?民法典里对夫妻家庭地位又是怎么规定的呢?2021 年 3 月 10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离婚案。
据悉,1986 年,潘某和丁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生了一个女儿。婚前和婚后初期,夫妻俩感情很好。然而 2006 年,丁某发现丈夫疑似出轨,两人的感情出现问题。此后多年,虽说丁某一直在努力挽回丈夫,但始终无济于事,两人的矛盾愈演愈烈。
无奈的丁某于 2019 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她表示自己对丈夫的收入存款情况不甚了解,但根据丈夫的工资收入,他至少有 300 万元的存款,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对此,潘某表示自己并没有存款,所有的收入都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资助女儿上学、结婚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与丁某多年来感情不睦,彼此经济收入相差悬殊,财产各自支配。根据潘某银行流水显示,自双方分居后他的实际收入不低于 300 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潘某在没有告知丁某的情况下对外大额转账,他的行为侵害了丁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法院依法酌定潘某补偿丁某 2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我国的婚姻制度及保护的权益】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平等】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核心,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在享有民事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同时,《民法典》强调在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基础上,也要特别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男女双方因在家庭分工不同,女方对男方收入、支出情况不甚了解,在离婚时,女方因信息不对等处于弱势地位。法院经多方调查核实,确定了男方的收入及使用情况,对其未经过女方同意擅自处分的财产判决返还,保障了女方对财产的知情权和处分权,维护了女方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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