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明通过某网络社交软件,认识了黄女士。两人在交流一段时间之后,便直入主题相约以10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在情人节的当天,两人一起去酒店开房,被民警现场抓获。
民警制作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小明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因为嫖娼要被拘留。小明提出申辩意见,认为自己和黄女士只是一夜情,并没有参与卖淫嫖娼。
那么一夜情和嫖娼,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以上内容,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作普法使用。)
【解析】
卖淫嫖娼一般是指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对于卖淫嫖娼的认定,有三个重点:
1、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性别不限制)
2、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
3、发生了性关系(也可以理解成是为了发生性关系。如果两人已经进行金钱交易,没有发生性关系,也能认定为卖淫嫖娼,不过会减轻处罚)
作为一夜情来说,和卖淫嫖娼有一定的区别,也有共同点。
发生一夜情的双方,两人不是情侣,也不是夫妻,但是可能彼此相互吸引,为了暂时的激情而发生关系。
一夜情属于道德范畴,卖淫嫖娼属于法律范畴。判断两人的行为算不算卖淫嫖娼,要注意两人结识的目的,两人之间的性行为是不是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
对本案来说,两人之前并不相识,并没有感情基础,两人之间完全是以金钱为前提的性交易,所以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
通俗一点来说,如果你和一个陌生女性去酒店开房,两人商量好了付费才能发生性关系,即使口口声声说的是一夜情,也涉嫌卖淫嫖娼。如果你和刚认识的女性一起去酒店开房,即使你支付了开房费用,双方只要不是为了财物而发生性关系,就不算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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