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12月31日,泰安市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向法院诉称,2018年赵某与其签订赴外国技能实习合同,约定赵赴外技能实习期间,发生跳槽、脱岗、私自出走、非法滞留等行为,即构成违约,由赵某父亲等3人进行保证担保,赔偿原告公司20万元。
现赵某在国外期间私自出走,故而要求赵某父亲等3人承担保证责任。
【审理】
2021年1月21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利用网络依法进行公开审理。赵某父亲等3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庭审中辩称, 2003年10月29日,财政部 、商务部联合发文《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第二条,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故此,原告的主张不应受法律的保护。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而本案中,原被告所约定的保证担保是赵某不得私自出走等,属于人身权益和行为,并非是对违约行为的违约金实施担保,且原告没有提交因赵的离职给原告造成20万元损失的证据,故当属无效。第三,据赵某陈述,其并没有违约,是因其不堪忍受国外技能实习用人单位非人待遇,才离开。综上,特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泰安市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则认为,因赵某作为技能实习生私自离开单位,原告作为劳务派遣方肯定会受到处罚。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系部门规章的范畴,而非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不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故,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2021年3月2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保证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以商务部的规定主张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被告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且原告不能举证其实际损失,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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